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科技重大專項資金管理實施細則(試行)
發布時間:
2013-11-21 16:19
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科技重大專項資金管理實施細則(試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和加強工業和信息化部牽頭組織的國家科技重大專項資金的管理,保證項目任務完成,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國家科技重大專項管理暫行規定》(國科發計[2008]453號)、《民口科技重大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財教[2009]218號)、《關于民口科技重大專項資金國庫集中支付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財庫[2009]135號)、《民口科技重大專項項目(課題)財務驗收辦法》(財教[2011]287號)和《財政部關于民口科技重大專項項目(課題)預算調整規定的補充通知》(財教[2012]277號)等有關規定,結合專項管理特點,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本實施細則所稱工業和信息化部牽頭組織的國家科技重大專項資金(以下簡稱“重大專項資金”),是指由工業和信息化部作為牽頭單位組織管理的核心電子器件、高端通用芯片及基礎軟件產品,新一代寬帶無線移動通信網,高檔數控機床與基礎制造裝備項目(課題)等重大專項資金,包括中央財政資金、地方財政資金和項目(課題)承擔單位自籌資金以及從其他渠道獲得的資金。本實施細則主要規范中央財政安排的重大專項資金的使用和管理。其他來源的資金應當按照相關資金提供方對資金使用和管理的具體要求,統籌安排和使用。
第三條重大專項資金按照專項組織實施的要求和項目(課題)的特點,采取前補助、后補助等財政支持方式。
前補助是指項目(課題)立項后核定預算,并按照項目(課題)執行進度撥付經費的財政支持方式。
后補助是指相關單位圍繞重大專項的目標任務,先行投入并組織開展研究開發、成果轉化和產業化活動,在項目(課題)完成并取得相應成果后,按規定程序進行審核、評估或驗收后給予相應補助的財政支持方式。
后補助包括事前立項事后補助、事后立項事后補助兩種方式。
第四條項目(課題)從各種渠道獲得的資金應按照“專款專用、單獨核算、注重績效”的原則使用和管理。
第二章管理機構與職責
第五條重大專項資金實行分級管理,分級負責。
工業和信息化部作為牽頭組織單位,是重大專項資金管理的責任主體。具體職責包括:負責組織項目(課題)承擔單位編報重大專項項目(課題)總預算和年度預算;按規定程序審核匯總項目(課題)總預算和年度預算建議方案;會同領導小組落實中央財政資金以外其他渠道資金及相關配套條件;負責建立符合重大專項特點的重大專項資金內部監管機制,保證重大專項資金使用的規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對重大專項實施中的重大預算調整提出建議,按規定對項目(課題)預算執行中的一般性調整進行審批或接受備案;組織項目(課題)承擔單位編報重大專項資金決算,報告資金使用情況;組織進行財務驗收等。
工業和信息化部(財務司)是重大專項資金管理的責任部門,負責擬定專項資金管理實施細則;負責與財政部銜接,匯總報送項目(課題)總預算和年度預算建議方案,提交項目(課題)承擔單位特設賬戶開戶申請,下達項目(課題)年度中央財政資金的撥付計劃,提交項目(課題)年度撥款申請,匯總提交項目(課題)實施中的重大預算調整申請;負責組織開展中期檢查,組織會計師事務所實施專項資金財務驗收審計,會同專項辦進行財務驗收工作。
科技重大專項實施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專項辦”)是重大專項資金管理的實施機構,負責編報專項的階段預算和年度預算;負責組織項目(課題)承擔單位編制項目(課題)總預算和年度預算,按規定程序審核、匯總項目(課題)總預算和年度預算,形成預算建議方案;負責編制項目(課題)年度資金撥付計劃;負責對重大專項實施中的重大預算調整提出建議,按規定對項目(課題)預算執行中的一般性調整進行審批或接受備案;負責組織項目(課題)承擔單位編報專項資金決算;配合工業和信息化部(財務司)做好財務驗收;負責日常管理工作等。
項目(課題)承擔單位(以下簡稱“承擔單位”)是重大專項資金使用的直接責任主體,其具體職責包括:負責編制和執行所承擔的項目(課題)總預算和年度預算;落實單位自籌資金及其他配套條件;嚴格按照批復的預算使用資金;通過特設賬戶管理重大專項中央財政資金,單獨核算專項資金;嚴格執行各項財務規章制度并接受財務監督檢查;上報重大專項資金預算調整審批和備案事項;編報重大專項資金決算,報告資金使用情況;接受財務驗收審計和驗收等。
第六條重大專項資金實行項目(課題)承擔單位法人負責制。承擔單位應當按照本實施細則和國家財政財務管理的相關規定,結合本單位實際,建立健全專項資金內部控制、會計核算及財務管理制度,做好預算管理、資金管理、合同管理、政府采購、審批報銷、會計核算和資產管理等,確保資金使用的政策相符性、目標相關性和經濟合理性。
第七條重大專項資金實行預算管理制度。項目(課題)預算是確定科技重大專項項目(課題)期內經費安排的依據,是項目(課題)各任務合理分配和使用資源的基礎。經過評審批復的項目(課題)預算,是預算執行、財務審計、財務驗收和監督檢查的重要依據。
第八條重大專項資金實行重大事項報告制度。在項目(課題)實施期間出現項目(課題)計劃任務調整、項目(課題)承擔單位變更、項目(課題)負責人變更等影響經費預算執行的重大事項,承擔單位應及時向專項辦報告,需要報財政部審批的事項,由工業和信息化部(財務司)按規定程序報財政部審批。
第九條重大專項資金管理建立承諾機制和信用管理機制。項目(課題)承擔單位法定代表人、項目負責人、財務負責人在編報項目經費預算時應共同簽署承諾書,保證所提供信息的真實性,并對信息虛假導致的后果承擔責任。工業和信息化部(財務司)對項目(課題)承擔單位、會計師事務所、財務專家等在資金使用和管理、驗收審計方面的誠信度進行記錄和評價。
第三章 開支范圍和標準
第十條 重大專項資金由項目(課題)經費、不可預見費和管理工作經費組成,分別核定與管理。
第十一條 項目(課題)經費由直接費用和間接費用組成。
(一)直接費用是指在課題實施過程(包括研究、中間試驗試制和產業化等階段)中發生的與之直接相關的費用。主要包括:
1.設備費:是指在課題實施過程中購置或試制專用儀器設備,對現有儀器設備進行升級改造,以及租賃使用外單位儀器設備而發生的費用。各課題承擔單位應當嚴格控制設備購置費支出,對于使用中央財政資金購置的單臺/套/件價格在200萬元以上的儀器設備,應當按照《中央級新購大型科學儀器設備聯合評議工作管理辦法(試行)》的有關規定執行。
2.材料費:是指在課題實施過程中消耗的各種原材料、輔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而發生的采購、運輸、裝卸和整理等費用。
3.測試化驗加工費:是指在課題實施過程中由于承擔單位自身的技術、工藝和設備等條件的限制,必須支付給外單位(包括項目和課題承擔單位內部獨立經濟核算單位)的檢驗、測試、設計、化驗及加工等費用。
4.燃料動力費:是指在課題實施過程中相關大型儀器設備、專用科學裝置等運行發生的可以單獨計量的水、電、氣、燃料消耗費用等。
5.差旅費:是指在課題實施過程中開展科學實驗(試驗)、科學考察、業務調研、學術交流等所發生的外埠差旅費、市內交通費等。差旅費的開支標準應按照《中央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差旅費管理辦法》中的相關規定執行。
6.會議費:是指在課題實施過程中為組織開展學術研討、咨詢以及協調任務等活動而發生的會議費用。會議費標準應按照《中央國家機關會議費管理辦法》中的相關規定執行,嚴格控制會議規模、會議數量、會議開支標準和會期。
7.國際合作與交流費:是指在課題實施過程中有關人員出國及外國專家來華工作的費用(不包含勞務費開支)。其中課題研究人員出國標準應按照《臨時出國人員費用開支標準和管理辦法》中的相關規定執行;外國專家來華工作開支標準應按照《關于短期邀請的國外專家生活待遇的規定》的相關規定執行。
8.出版/文獻/信息傳播/知識產權事務費:是指在課題實施過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費、資料費、專用軟件購買費、文獻檢索費、專業通信費、專利申請及其他知識產權事務等費用。
9.勞務費:是指在課題實施過程中支付給課題組成員中沒有工資性收入的相關研發人員(如在校研究生等)和臨時聘用人員等的勞務性費用。課題承擔單位臨時聘用的參與重大專項研究任務的優秀高校畢業生在聘用期內所需的勞務性費用和有關社會保險費補助,可以在勞務費中列支。
10.專家咨詢費:是指在課題實施過程中支付給臨時聘請的咨詢專家的費用。專家咨詢費不得支付給參與專項課題研究及其管理相關的工作人員。專家咨詢費按照開支標準開支(見附表)。
11.基本建設費:是指專項實施過程中發生的房屋建筑物購建、專用設備購置等基本建設支出,應當單獨列示,并參照基本建設財務制度執行。
12.其他費用:是指在專項課題實施過程中除上述支出項目之外的其他直接相關的支出。其他費用應當在申請預算時單獨列示,單獨核定。
(二)間接費用是指課題承擔單位在組織實施專項過程中發生的無法在直接費用中列支的相關費用。主要包括承擔單位為課題研究提供的現有儀器設備及房屋,日常水、電、氣、暖消耗,有關管理費用的補助支出,以及承擔單位用于科研人員激勵的相關支出等。
按照財政部的相關規定核定,間接費用一般不超過直接費用扣除設備購置費和基本建設費后的13%,其中用于科研人員激勵的相關支出一般不超過直接費用扣除設備購置費和基本建設費后的5%。
間接費用由課題承擔單位統籌使用和管理。間接費用中用于科研人員激勵支出的部分,應當在對科研人員進行績效考核的基礎上,結合科研實績,由所在單位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統籌安排。
第十二條不可預見費是指為應對專項實施過程中發生的不可預見因素安排的資金,由財政部統一管理。課題承擔單位因不可預見因素需要追加預算時,應當向專項辦提出申請,專項辦匯總,工業和信息化部(財務司)審核后報財政部核批。
第十三條工業和信息化部重大專項管理經費分為專項領導小組管理費和牽頭組織單位管理費兩類。
專項領導小組管理費主要用于支持專項領導小組辦公室和專項咨詢專家組開展的重大問題研討與調研、專項實施情況監測與過程評估等工作;專項牽頭組織單位管理費用于開展與實施重大專項相關的組織、協調等管理性工作。按照《民口科技重大專項管理工作經費管理暫行辦法》(財教[2010]673號)要求執行。
第四章 預算管理
第十四條重大專項預算的編制應該圍繞重大專項確定的項目(課題)目標,有科學的測算依據并經過充分論證,以滿足實施重大專項的合理需要。
第十五條項目(課題)承擔單位和聯合單位預算編制時應該以任務目標為依據,參照國內外同類研究開發活動的狀況,在考慮技術創新風險和不影響研究任務的前提下,結合項目(課題)任務特點和實際需求,組織項目(課題)負責人、科技管理部門和單位財務部門等共同完成預算編報工作,并由牽頭承擔單位進行審核匯總。在預算說明書中詳細說明各單位分別承擔的任務、預算和測算依據。項目(課題)預算編制應符合以下規則:
(一)同一支出科目一般不得同時列支中央財政資金和自籌經費。
(二)鼓勵根據重大專項任務需要對現有儀器設備進行升級改造,或租賃使用外單位設備,而對于設備購置經費則從嚴審核與把握。
(三)大宗及貴重材料,即項目(課題)執行過程中消耗數量較多或單位價格較高、總費用在5萬元及以上的材料,在編制預算時須填寫明細;需要進口的原材料和輔助材料,需在編制預算時填列原材料和輔助材料凈價(不含關稅)。
(四)測試化驗加工費在編制預算時,對量大及價高的測試化驗加工任務,即項目(課題)執行過程中需測試化驗加工的數量較多或單位價格較高、總費用在5萬元及以上的,須填寫測試內容及測試單位名稱等。
(五)勞務費應當根據實施項目(課題)的實際需求,支付給課題組成員中沒有工資性收入的相關研發人員(如在校研究生等)和臨時聘用人員等發生的勞務性費用,如實編報預算。
(六)基本建設費應當單獨列示,其管理和使用應當參照基本建設財務制度執行。基本建設費在預算申報中,還需另附初步設計或施工圖設計、初步設計概算或施工圖預算等資料。
第十六條專項辦根據專項實施方案,經過項目(課題)評審,專項領導小組審核同意后,確定項目(課題)及其承擔單位,按規定程序逐級上報至科技部、發展改革委、財政部(以下簡稱“三部門”)進行綜合平衡。
第十七條專項辦根據三部門綜合平衡意見,組織項目(課題)承擔單位修改和完善項目(課題)總預算和年度預算,由專項辦匯總編制專項項目(課題)預算建議方案,按規定程序報送工業和信息化部(財務司),工業和信息化部(財務司)匯總審核后上報財政部,同時抄送科技部和發展改革委。
第十八條專項辦根據財政部對專項項目(課題)總預算與分年度預算的批復意見,組織項目(課題)承擔單位修改預算方案,并與承擔單位簽訂項目(課題)任務合同書和預算書。
第十九條專項辦根據項目(課題)實施進度和關鍵節點任務完成情況,按季度制定項目(課題)撥款計劃并報至工業和信息化部(財務司)。
第二十條工業和信息化部(財務司)根據批準的預算和項目(課題)實施進度,向財政部提交專項資金用款計劃及財政直接支付申請。由財政部審核后,采取財政直接支付方式將資金支付到項目(課題)承擔單位特設賬戶。
第二十一條項目(課題)承擔單位應當嚴格按照批復的項目預算書使用資金,原則上不得調整。確需調整的,應履行預算調整的相關程序。
(一)中央財政資金預算調整的內容及程序
1.項目(課題)總預算、分年度預算發生調整;項目(課題)間接費用以及直接費用中設備費、基本建設費預算發生調整;項目(課題)總預算、分年度預算總額不變,項目(課題)承擔單位變更(承擔單位變更為其下屬獨立法人單位或全資、控股子公司,屬于單位變更),由項目(課題)承擔單位提出申請,專項辦匯總,工業和信息化部(財務司)審核后統一上報財政部核批。
2.項目(課題)總預算、分年度預算總額不變,項目(課題)合作單位之間,以及增加或減少項目(課題)合作單位的預算調整,由項目(課題)承擔單位提出申請,上報專項辦審批,報財政部備案。
3.設備費的設備用途和數量不變,因市場價格變化等導致設備費預算調減,調減的經費可調劑用于項目(課題)其他方面的支出;項目(課題)直接費用中差旅費、會議費、國際合作與交流費、勞務費、專家咨詢費預算不得調增,如需調減,應用于項目(課題)其他方面支出;項目(課題)總預算、分年度預算總額不變,直接費用中材料費、測試化驗加工費、燃料動力費、差旅費、會議費、國際合作與交流費、出版/文獻/信息傳播/知識產權事務費、勞務費、專家咨詢費、其他費用預算需要調整的,由項目(課題)承擔單位內部履行調整程序,報專項辦備案,并在財務驗收時予以確認。
(二)地方財政資金的預算調整按照資金提供方對資金使用和管理的具體要求處理。
(三)自籌資金預算調整由項目(課題)承擔單位履行內部預算調整審批程序。
(四)其他來源渠道資金預算調整按照其他來源渠道資金提供方對資金使用和管理的具體要求處理。
(五)需經專項辦或者財政部審批的項目(課題)預算調整事項,承擔單位應于當年6月30日前上報專項辦。需報專項辦備案的項目(課題)預算調整事項,承擔單位應于項目(課題)實施財務驗收審計之前上報專項辦。
第二十二條項目(課題)承擔單位嚴禁使用專項資金支付各種罰款、捐款、贊助等,嚴禁以任何方式牟取私利。承擔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各種費用開支的原始資料登記和材料消耗、統計盤點制度,做好預算與財務管理的各項基礎性工作。
第二十三條項目(課題)承擔單位應由單位財務部門牽頭按照規定編制年度財務決算報告。年度決算包括中央財政資金、地方財政資金、單位自籌資金等渠道安排的用于專項的各種經費。年度決算應于次年3月15日前報送專項辦。
項目(課題)經費下達之日起至年度終不滿三個月的,當年可以不編報年度決算,其經費使用情況在下一年度的年度決算報表中反映。
第二十四條項目(課題)實施過程中因不可抗力等因素中止,承擔單位財務部門應及時清理賬目與資產清單,報送專項辦。工業和信息化部研究提出處理意見并報領導小組審核后,報財政部批復。
第五章特設帳戶的開立和使用
第二十五條重大專項資金納入國庫單一賬戶體系,實行國庫集中支付。項目(課題)承擔單位應當按照規定開立特設賬戶,主動接受財政國庫動態監控管理。
第二十六條特設賬戶是指財政部批準項目(課題)牽頭承擔單位開設的專用存款賬戶。原則上一個單位一個特設賬戶,同一單位同時牽頭承擔多個項目(課題),銀行特設賬戶應按照項目(課題)設立明細賬分別核算。
第二十七條特設賬戶選定應當統一在財政部通過招投標選定的中央財政授權支付業務代理銀行范圍內開設(具體包括中國工商銀行、中國農業銀行、中國銀行、中國建設銀行、交通銀行、中國光大銀行、中信銀行)。
第二十八條項目(課題)承擔單位應向專項辦提交《中央財政民口科技重大專項資金特設賬戶申請表》,由工業和信息化部(財務司)審核匯總后,統一向財政部提出特設賬戶開戶申請。
第二十九條財政部對提交的開戶申請審核批準后,由專項辦通知項目(課題)承擔單位到所選擇的銀行支行辦理特設賬戶預留印鑒等手續。
第三十條項目(課題)承擔單位辦理中央財政資金支付時,除填寫必要的支付指令外,還須在“用途”欄填寫具體用途,在“附加信息”欄填寫項目(課題)名稱、項目(課題)編號和國庫集中支付加信息碼。
第三十一條項目(課題)承擔單位收到中央財政資金后,應按照預算批復和合同任務書要求,結合聯合單位實施進度和關鍵節點的任務完成情況,對聯合單位及時撥付資金,并履行對聯合單位經費支出的指導和監管職責。
第三十二條項目(課題)承擔單位因名稱、地址和組織機構代碼變化等原因導致原有特設賬戶的開戶名、開戶行或銀行賬號等相關信息需要變更時,應及時向專項辦提交變更申請,專項辦匯總后報工業和信息化部(財務司),由工業和信息化部(財務司)統一向財政部提出特設賬戶變更申請。
第三十三條項目(課題)完成后,不再承擔國家重大科技專項的項目(課題)承擔單位應及時按規定辦理撤戶手續。
第三十四條項目(課題)承擔單位通過本單位實有資金賬戶墊付項目(課題)中央財政資金,須事先向財政部備案。中央財政資金支付到項目(課題)承擔單位特設賬戶后,項目(課題)承擔單位應及時通過專項辦向財政部提出資金歸墊申請(間接費用的歸墊資金,可于每年12月1日前匯總提出歸墊申請)。
歸墊程序及應提供的申請資料按照《關于加強和規范民口科技重大專項資金墊付與歸墊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財辦庫[2010]308號)執行。
第三十五條后補助項目(課題)中央財政資金(財政部預撥資金除外)由工業和信息化部(財務司)按照財政直接支付方式支付到項目(課題)承擔單位基本存款賬戶,由項目(課題)承擔單位自主使用。后補助項目(課題)管理參照財政部相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財務驗收
第三十六條凡經批準列入重大專項管理的項目(課題)均應當進行財務驗收。項目(課題)財務驗收在任務合同規定完成時間到期后六個月內完成。不能按期完成任務的,需提出延期驗收申請,說明延期理由和延期時間,經專項辦批準,報財政部備案。延期時間原則上不超過一年。
第三十七條財務驗收分為項目(課題)財務驗收審計、財務初審、財務驗收三個階段進行。
第三十八條項目(課題)在任務完成后的30日內,課題承擔單位在認真清理賬目、編制項目(課題)財務收支執行情況報告的基礎上,及時向專項辦提出財務驗收審計申請。
第三十九條由工業和信息化部(財務司)指定會計師事務所對項目(課題)進行專項財務驗收審計。審計業務委托工作參照《工業和信息化部審計業務委托工作管理暫行辦法》執行。工業和信息化部(財務司)根據被審計單位的反饋意見和審計報告使用者的評價意見以及監督檢查情況建立會計師事務所的業績檔案,作為審計業務委托的重要依據。
第四十條指定的會計師事務所應恪守獨立、客觀、公平、公正的原則,依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及財務會計制度、項目(課題)任務合同書及批復預算等,對承擔項目(課題)的財務管理制度執行情況、資金到位及落實情況、會計核算和財務信息情況、支出內容合規有效情況、預算執行情況和資產管理情況等方面進行審計。審計中發現有重大違法、違紀、舞弊問題以及影響審計獨立性等情況的,應及時向工業和信息化部(財務司)報告。
指定的會計師事務所應對業務執行過程中獲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保密,不得將被審計單位提供的資料對外泄露。承擔涉軍涉密課題審計任務,需要與涉軍涉密課題承擔單位簽定保密協議,履行保密義務,承擔保密責任。
第四十一條財務驗收審計報告是項目(課題)財務驗收的重要依據。審計報告應全面反映課題支出情況,聯合單位中央財政撥款資金在50萬元以上的,應單獨出具審計報告分本。會計師事務所在確認相關支出時,如有必要應聘請技術專家出具意見。審計過程中與被審計單位有爭議的事項,應該在審計報告中完整披露,由財務驗收專家最終決定。
審計報告初稿完成后,應與承擔單位交換意見,并附承擔單位對審計報告初稿的書面意見。審計報告初稿應注明“初稿”字樣,不需蓋章。
第四十二條項目(課題)財務驗收審計結束后,工業和信息化部(財務司)會同專項辦組織財務專家進行財務初審,財務初審的財務專家組成人員原則上不少于5人。
第四十三條承擔單位應當及時提供財務初審申請報告及相關材料,并對資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負責。積極配合專家組進行財務初審。
承擔單位應提交財務初審材料主要包括:
(一)項目(課題)合同書、預算書和相關調整申請及批復文件。
(二)項目(課題)資金管理的有關內部控制及財務管理制度。
(三)中央財政資金以外其他渠道資金來源證明。
(四)項目(課題)財務收支執行情況報告及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