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機械行業職業技能培訓和鑒定管理辦法
發布時間:
2013-08-06 16:28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提高工程機械行業從業者的職業技能,促進就業,推動行業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等有關法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中國工程機械工業協會所屬的機械工業職業技能鑒定工程機械行業分中心(以下簡稱分中心)受國家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部委托,結合工程機械行業發展趨勢,制定本行業技能人才培養規劃,指導和推動本行業職業技能培訓,并按照規定承擔職業技能鑒定的組織實施工作。
第三條行業用人單位應當保障職工參加職業技能培訓和鑒定的權利。
第四條分中心負責組織開展行業職業技能競賽,鼓勵從業者提高職業技能水平。
第五條工程機械行業將按職業、工種逐步實行就業準入制度。
第二章職業技能標準
第六條分中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分類大典》,對工程機械職業進行分類,制定、修訂,明確職業技能標準。
第七條對從事工程機械行業技能類職業活動的人員,根據其應當具備的專業知識、操作技能等方面的職業能力水平,按照“工程機械維修工”、“工程機械裝配與調試工”、“工程機械操作工”、“工程機械商務師”四個職業的相關工種(附件)分為初級技能(五級)、中級技能(四級)、高級技能(三級)、技師(二級)和高級技師(一級)五個職業技能等級。技術較為簡單的職業,其技能等級可以少于五個。
第八條職業技能培訓和鑒定,應當以國家職業標準為依據。
第三章職業技能培訓
第九條實施職業技能培訓應當以促進就業為導向,適應勞動者職業生涯發展和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突出培訓的針對性和實用性。
第十條分中心鼓勵和支持行業各類職業院校、職業技能培訓機構和用人單位依法開展就業前培訓、在職培訓、再就業培訓和創業培訓。
第十一條職業技能培訓機構應當按照核定的培訓專業和等級進行培訓,保證學員接受培訓的時間和質量。
第十二條職業技能培訓機構應當明確收費項目和標準,向社會發布招生廣告。
第四章職業技能鑒定
第十三條分中心鼓勵工程機械行業從業人員根據就業需要和自身職業發展參加職業技能鑒定,取得相應職業技能等級的職業資格證書。
第十四條工程機械行業的職業技能鑒定由分中心及所屬的職業技能鑒定站(點)組織實施。
第十五條分中心根據行業發展趨勢,在行業內統籌規劃、合理設置職業技能鑒定站(點)。
第十六條各職業技能鑒定站(點)應在規定的職業(工種)范圍內組織實施職業技能鑒定。
第十七條各職業技能鑒定站(點)作為實施工程機械職業技能鑒定的工作場所,應當具有與鑒定活動相適應的考核場地、設備設施和符合國家標準的檢測儀器。
第十八條職業技能鑒定分為理論知識考試和技能操作考核;技師(二級)、高級技師(一級)的職業技能鑒定,還應當由分中心進行綜合評審或者工作業績評定。
國家級職業技能競賽優秀名次獲得者,可以不經鑒定直接晉升相應的職業資格。
第十九條職業技能鑒定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職業技能鑒定站(點)應當遵守命題管理、試題保密、人員回避等規定,參加職業鑒定人員應當遵守職業技能鑒定的有關規章制度。
第二十條職業技能鑒定站(點)應按照分中心核定的項目和標準收取費用。
職業技能鑒定費用由職業技能鑒定站(點)收取,不得委托培訓機構代收。
第二十一條職業技能鑒定站(點)不得設立培訓機構、組織考前培訓、指定或者強制銷售教材等輔導材料。
第二十二條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從事工程機械制造、操作與維修崗位的特殊工種的工作,應從取得相應職業資格證書的勞動者中挑選。
第五章責任
第二十三條職業技能培訓站(點)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該鑒定結果無效,并給予警告、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吊銷鑒定許可證。
(一)違規收取費用,或者不公示收費項目和標準的;
(二)未按照規定的職業(工種)范圍組織實施鑒定的;
(三)在實施鑒定過程中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的;
(四)職業技能鑒定過程中發生試題泄密的。
第二十四條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有關部門、行業組織的工作人員在職業技能培訓和鑒定的監督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貪污受賄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五條本辦法經中國工程機械工業協會四屆三次理事會討論通過后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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