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工信部印發施行《國家級工業設計中心認定管理辦法》
發布時間:
2023-07-19 10:05
關于印發《國家級工業設計中心認定管理辦法》的通知
工信部政法〔2023〕9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
現將《國家級工業設計中心認定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為保持工作連續性,尚未開展省級工業設計中心認定的地區,可在本辦法印發后2年內從非省級工業設計中心中擇優推薦申報單位。
工業和信息化部
2023年7月7日
國家級工業設計中心認定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四條 國家級工業設計中心的認定工作堅持政府引導、企業自愿,公開透明、擇優確定,動態管理、逐步提升的原則。
第五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國家級工業設計中心的認定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省級主管部門)負責本地區工業設計中心(以下簡稱省級工業設計中心)認定管理工作。
第二章 認定條件與程序
第三章 培育與管理
工業和信息化部加強宏觀指導和政策引導,推動國家級工業設計中心聚焦制造業重點領域,實現設計優化和提升;面向產業鏈供應鏈中小企業開放設計項目,增強產業鏈協同設計能力和水平;積極參與關鍵技術攻關、重大項目研發,提升產業創新能力。
省級主管部門立足本地區產業特點和工業設計發展階段,參照本辦法制定完善省級工業設計中心認定管理辦法,開展本地區省級工業設計中心培育認定工作。省級工業設計中心的評價標準應依據國家級工業設計中心評價指標制定,可結合本地區實際設定“特色化指標”,特色化指標分值不超過總分的30%。省級工業設計中心認定管理辦法發布后及時報工業和信息化部。
(一)國家級工業設計中心每次認定及復核的有效期為4年,到期應參加復核。
(二)接受復核的國家級工業設計中心按照要求在指定信息平臺提交有關復核材料,報省級主管部門。省級主管部門審核后填寫評價意見,按要求報送工業和信息化部。經工業和信息化部復核后,發布復核結果。
(三)對于未按規定參加復核的、復核結果為不合格的、所在企業自行要求撤銷的,工業和信息化部核實有關情況后,公布撤銷的國家級工業設計中心名單。此類單位2年內不得重新申報。
(四)對于在申請認定和接受管理過程中存在弄虛作假、違反相關規定的,發生重大環保、質量和安全事故的,被列為嚴重失信主體的,有重大違法行為或涉嫌重大違法正在接受有關部門審查的,工業和信息化部核實有關情況后,公布撤銷的國家級工業設計中心名單。此類單位4年內不得重新申報。
(五)國家級工業設計中心所在企業發生更名、重組、依法終止等重大調整的,省級主管部門應及時將有關情況報工業和信息化部。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二條 本辦法由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國家級工業設計中心認定管理辦法(試行)》(工信部產業〔2012〕422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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